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79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将诉讼请求减少为1万元,并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428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钱少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