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589泰州市兴通桥梁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589号
原告:泰州市兴通桥梁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676763047,住所地兴化市竹秘镇尖沟村38号。
法定代表人:赵观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月高,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兴通桥梁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兴通桥梁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