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239***与***、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23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和,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736X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耿路。
法定代表人:冒云,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依法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