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423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和,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016636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运河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736X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耿路。
法定代表人:冒云,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依法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