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358号
申请人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450000元(网络已冻结合计450000元),冻结的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施建辉、施伶俐
联系电话:0513-689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