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062号之二
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江心沙农场一大队(大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振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晓山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合计6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门市帕源道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建明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