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2民初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晓山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金文,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营口汇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MA0QCPMY2Y,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鹏发东方新城5层。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汇宝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鲁0832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营口汇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8492.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汇宝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口汇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8492.8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海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