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3191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滕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丰县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E76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计177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九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邓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