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43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超,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藤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84396750Y。
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路口乡大营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516J。
法定代表人:骆松,该乡乡长。
被告:江苏武功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的孵化场地**孵化楼附楼401B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UN7N8P。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武功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武功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要求对被告江苏武功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价值5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原告***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武功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5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告江苏武功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54万元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