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8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生,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南上庄村周巨人家。
原告***诉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静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