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85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生,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南上庄村周巨人家。

原告***诉被告江苏通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静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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