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
法定代表人何俊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与被执行人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眭勇
审判员廖军审判员陈春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