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68号
申请人: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P7W6EX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蓉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8987D,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iv>
法定代表人:朱荣军,董事。
被保全人: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UUPJY7H,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界路青年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静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8457.2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8457.2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