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江大道111号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肖蓉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界路青年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21)苏0508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有限公司名下328457.2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只几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现其作为诉讼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苏州臻岩装饰工程设计有限有限公司名下328457.2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衡晓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