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664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筑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6229238D,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80号内二号楼五层A087。
法定代表人:王奕超,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阳,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8987D,住所地苏州市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苏州筑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筑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327.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1327.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