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9327号
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朱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系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久炜,河北热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系单位员工。
第三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综合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赵伯奇。
原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悉地公司)、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三人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综合管理处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华诚公司诉称,2018年,为配合承德南站枢纽区域以及周边区域的建设,第三人作为项目业主方欲启动站前综合枢纽过境道路工作。在获知上述消息后,两被告商定,双方合作参与过境道路的设计工作,利用被告悉地公司的资质参与项目投标,但具体工作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后两被告委托原告为项目提供过境道路的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全部工作,并承诺就前述工作按照总设计费用的43%向原告支付费用。2018年至2020年,原告在接受委托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在多次现场勘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工作,分别向两被告交付了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施工概算等工作成果,达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中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除此之外,原告于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与两被告一起向业主方进行了工作汇报,设计方案亦获得了业主方的认可。2019年,承德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颁布《关于承德南站站前综合枢纽广场及站前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批复》,案涉项目正式批准建设。2020年6月4日,业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发布《承德南站站前综合枢纽过境道路工程设计招标公告》。2020年7月7日,悉地公司以10366000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悉地公司继续延用原告的设计成果。根据之前的约定,如果合作完成,两被告应向原告按照中标价格的43%支付设计费,即4457380元。但是在中标之后,两被告认为支付给原告的设计收费比例过高,不再委托原告继续承办剩余的设计工作。鉴于两被告终止委托,原告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请求两被告支付已完成的工作量所对应的设计费2750000元。但是两被告仅同意支付1000000元,远不足以覆盖原告的成本。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主张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75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75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悉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项目承德南站站前综合枢纽过境道路工程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进行听证。听证中,华诚公司表示其与悉地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即便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亦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表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同意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且案涉工程属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为维护公共利益亦应予以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中,根据华诚公司的诉状,原、被告系因案涉工程的设计费结算一事产生争议,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属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其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更便于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悉地公司就本案管辖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朱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