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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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573号
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书院巷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898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西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03145261842K。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寺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