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6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书院巷**。
法定代表人:史佩杰。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广东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广东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四塘百东企业服务站百二级公路旁BD05-12-02地块)。
法定代表人:谢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广东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百东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