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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6470号
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4298J。
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完庆中,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双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005362X6。
法定代表人:陈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超,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书院巷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8987D。
法定代表人:朱荣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生态旅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向斌
书 记 员  邹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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