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74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书院巷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苏0508民初740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