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884号
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平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