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西广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民初1463号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

被告:广西广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庞华。

被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沙企一级路西侧东湾沙企服务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梁君政。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137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9137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月平均值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为119596.37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用名广西投资集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广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就防城港市针鱼岭大桥工程建设项目和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工程咨询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共12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88265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上述两项工程建设项目也已竣工验收。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2968867元,剩余工程款29137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广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延期举证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同时认为虽案涉12份合同的签订主体相同,但合同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均不相同,每份合同的履行情况、付款进度、结算金额也不相同。因此,12份合同是12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请涉及到两个不同的项目工地,12份工作内容不同的合同,该12份合同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广西广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但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宜合并审理。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当针对案涉合同分别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丽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