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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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603民初305号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广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15、16楼。
法定代表人: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妹妹,广西沃诚(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针鱼岭以西针鱼岭至李子潭道路北侧针鱼岭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梁君政,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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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慧,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莉,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诉被告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医药公司”)、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二航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婷、陈立新,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黄妹妹,被告东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慧、黄丽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交二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向原告支付勘察费尾款559317元;二、判令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504.23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计算方式为:以5593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东湾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告与被告广投医药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乙方合同编号:EY2010-359-KC),约定由原告负责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合同约定暂定价款为789317元,结算价计算过程中的各项系数和单价的取值最终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了勘察成果文件,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项目于2016年12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原告已履行上述合同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截至2017年10月24日,被告广投医药公司仍欠付原告勘察费55931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催要前述款项,但被告广西广投医药健康公司一直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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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支付。另外,被告东湾公司系该工程的投资建设单位。2017年11月21日,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向被告东湾公司发函,要求其代为支付相关勘察费用。但截至今日,被告东湾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勘察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投医药公司辩称,中交二航对广投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对广投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西湾环海大道项目所有权人(即业主)及实际建设单位为东湾公司,广投医药公司仅是受东湾公司的委托,代理建设该项目。项目工程所有费用(含勘察设计费)的支付义务应由项目业主东湾公司承担,广投医药公司作为代建方并无付款义务。2010年6月25日西湾环海大道项目所有权人东湾公司与广投医药公司签订《项目代建-移交协议》(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约定由东湾公司委托广投医药公司对西湾环海大道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建设法律关系。根据《项目代建-移交协议》第5.2、5.4、5.5.5及第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之约定,可知西湾环海大道项目所有权人即业主系东湾公司,东湾公司作为项目业主,系项目实际建设方,其作为业主对于建设工程享有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工程所有费用(含勘察、设计费)的支付义务均由项目业主东湾公司承担,广投医药公司作为代理建设方并无付款义务。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及中间计量亦由业主东湾公司审核并上报防城港市政府批复后再行拨付,中交二航在与广投医药公司签订工程勘察合同之前即明确知晓该项目业主系东湾公司,广投医药公司仅是代理建设的事实。西湾环海大道项目工程勘察合同第7.1条约定的工程设计费用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价为基数再行下浮5%,目前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价未确定,则该工程设计费未进行结算,未结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工程设计费尾款数额,则尾款付款条件无法成就,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根据《工程勘察合同》第7.1条“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防政办发【2009】8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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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双方协商:本合同价款暂定为789317.00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其中各项系数和单价的取值最终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合同价款按审定的系数和单价进行调整,原优惠幅度不变。专家评审的会务费和评估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之约定,本项目工程勘察费用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的各项系数和单价的取值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准,目前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未确定,则该工程勘察费用未进行结算,未结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勘察费用数额,则尾款付款条件无法成就。综上所述,涉案工程项目勘察费用应当由项目业主方东湾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目前勘察费用尚未结算,未确定尾款金额的情况下,付款条件未成就。请求驳回中交二航对广投医药公司的诉请。
被告东湾公司辩称,1.东湾公司不是案涉《工程勘察合同》的主体,不承担该设计合同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东湾公司和广投医药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代建-移交协议》第6.2.4条明确约定,广投医药公司作为项目的代建业主,其与勘察、设计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自行承担合同全部责任,基于上述理由,东湾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付款主体,不承担支付义务更不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东湾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交二航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程勘察合同》,证明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并约定了合同暂定价以及付款时间;证据2.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广投医药公司逾期未付款的事实;证据3.防城港市新闻网上关于西湾环海大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报道,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为东湾公司;证据4.《关于防城港市工作相关费用预算价的函》(防财[2010]666号),证明原告与被告广投医药公司签订的前述合同价款未超过防城港市政府预算批复上限控制价,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与原告进行结算;证据5-8.《关于申请支付〈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勘察费函》《对账函》《律师函》《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发函,与其核对账款金额并要求其尽快支付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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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欠款,但其一直拖延支付,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证据9.《关于代付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勘察费尾款的函》(防路项目发[2017]2号),证明广投医药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竣工的事实及欠款金额予以认可,并请求东湾公司向原告代付勘察费尾款559317元,东湾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广投医药公司实际欠付勘察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广投医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项目代建-移交协议》(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关于防城港市工作相关费用预算价的函》,证明东湾公司与广投医药公司之间系委托代建关系,广投医药公司非项目业主方,案涉工程项目所有费用(含设计费)的支付义务由业主(东湾公司)承担,案涉工程项目的勘察费用预算价为243.74万元,工程设计合同及其四份补充协议的合同暂定价总额未超预算;证据2.《工程勘察合同》(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证明勘察合同第7.1约定的工程勘察费用价力暂定价,最终结算价的各项系数和单价的取值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准,目前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未确定,则该工程勘察费用未进行结算,未结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勘察费用数额,则尾款付款条件无法成就。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中交二航提交的证据1-9,被告广投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1-2,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与案涉工程的处理存在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湾公司是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的建设单位。2010年6月25日,东湾公司(甲方)与广投医药公司(乙方)签订《项目代建-移交协议》,约定“甲方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乙方对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项目实施建设,即甲方授权乙方作为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项目的代建主体,履行项目业主职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建设,建成后移交给甲方。”4.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项目的代建主体,行使业主的权利,本授权为不可撤销的独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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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4与招标确定的设计公司、贷款人、建筑商、保险公司等签订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并自行承担合同全部责任。”8.1本协议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8.1.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按该项目已签订的前期工作合同向乙方支付项目的前期费用,此费用将在8.1.2款中批复预算的25%中扣回。8.1.2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批复预算的25%,施工单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需转至甲方指定账户。8.1.3……8.1.6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全部项目投资额”。协议还对项目建设内容、特别约定、项目工程管理及使用权移交、项目实施责任、项目的投资决算、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与奖罚、争议的解决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约定。
2010年,广投医药公司(甲方)与中交二航(乙方)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编号:EY2010-359-KC),约定由乙方承担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的勘察工作,详细勘察工作量为1:1000地形补充测量0.9平方公里,9.4公里路线及桥梁地质勘探。合同价款暂定为789317元,各项系数和单价的取值最终以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结果为准,合同价款按审定的系数和单价进行调整,专家评审的会务费和评估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7.2.1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3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费)。7.2.2乙方工程地形补充测量成果文件、工程详细勘察成果文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按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调整合同价款后向乙方支付至调整后合同价款的9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1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调整后合同价款余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0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财政局向东湾公司回复《关于防城港市工作相关费用预算价的函》,确定防城港市工作相关费用预算价批复为3884.91万元。具体包括:一、项目勘察测量费用预算价为243.74万元;二、项目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预算价为1151.75万元。
案涉《工程勘察合同》签订后,中交二航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内容,防城港市西湾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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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道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2017年10月、2019年9月、2020年6月,中交二航多次致函给广投医药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未付款项。2017年11月21日,广投医药公司针对《工程勘察合同》向东湾公司送达了《关于代付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勘察费尾款的函》(防路项目发[2017]2号),确认中交二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的全部勘察工作,现西湾环海大道工程已竣工验收,广投医药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勘察费23万元,申请支付剩余勘察费559317元,并确认了《工程勘察合同》暂定合同额为789317元。东湾公司和广投医药公司之间尚未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款。
本案归纳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工程款项的付款义务人是谁;二、原告主张的勘察费尾款559317元是否有事实依据;三、案涉工程款项是否已经达到付款条件,付款义务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工程款项的付款义务人是谁的问题。案涉《工程勘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中交二航和广投医药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中交二航已经完成案涉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工作,广投医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和变更设计费。广投医药公司抗辩在签订合同之初即向中交二航披露业主方为东湾公司,其仅为代建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广投医药公司和东湾公司签订的《项目代建-移交协议》约定,广投医药公司受东湾公司的授权,履行项目业主职责,与招标确定的设计公司、贷款人、建筑商、保险公司等签订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并自行承担合同全部责任。且广投医药公司是以自身名义,而非东湾公司名义与中交二航签订《工程勘察合同》,请款流程亦是由中交二航向广投医药公司请款,广投医药公司再向东湾公司请款,证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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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医药公司为案涉《工程勘察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广投医药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款项的付款义务人为广投医药公司。且东湾公司和广投医药公司之间尚未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中交二航要求东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勘察费尾款559317元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虽然案涉《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的勘察费为暂定价,但该勘察费未超过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价,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以暂定价作为合同价。且在广投医药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致函给东湾公司的函件中,确认中交二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工作,案涉工程也已全部竣工验收,申请支付剩余勘察费559317元。故原告主张勘察费尾款55931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投医药公司抗辩需经过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结算审定方可确定合同价款,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送审义务人为东湾公司,但东湾公司明确表示勘察设计费不需要进行结算价的审定。对广投医药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案涉工程款项是否已经达到付款条件,付款义务人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的问题。案涉《工程勘察合同》签订后,中交二航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内容,且防城港市西湾环海大道工程已于2016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21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调整后合同价款的余款,现广投医药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中交二航支付勘察费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未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现中交二航主张广投医药公司以559317元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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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尾款559317元;
二、被告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93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188元,减半收取5094元,由被告广西广投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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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 宇
书 记 员  刘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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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如提起上诉,请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