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257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武汉宏达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87992116D。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新澳蓝草坪********。
法定代表人:黄永平。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
原告**与被告***、武汉宏达诚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审判员阮向南审判员陈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