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149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邓高铸,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民主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