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抚顺街大华滨江天地铂金郦府11栋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4565339W。
法定代表人:黄蕤,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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