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禇仁义,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镇××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YTAH9M。
法定代表人:孙国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25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下欠款项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01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1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有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孙国红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实际受偿。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禇仁义,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冉琦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管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