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二道堤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芦沟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陆友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华泰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上诉人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