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82号
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2339693J,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二道堤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雯,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283C,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镇政府南首100米。
法定代表人:徐灿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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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凌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