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2民初6939号
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东兴镇东兴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9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