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897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自杨,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普武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6月带领工人到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甘州区绿景苑小区7号、8号楼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付款方式以实际完成量的60%付款,其余完工后一次付清,并且每层按60%付,楼封顶后再付20%。2016年1月份,工程结束停工,上述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带领的工人的工资,至今下欠工资36000元。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证据,原告在本案中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作了明确的告知和释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