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张掖市宁和园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甘州区建设局6-7楼。
法定代表人:*为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甘州区梁家墩镇三工村五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掖市宁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西二环路中段宁和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肖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物业部部长。
原审第三人: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人民东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普武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州区景隆文化广场C楼1单元2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宁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掖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4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齐焕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