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850号
原告:**增,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增与被告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增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