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顺拓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异20号 异议人(案外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淄博周村圣峰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淄博顺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35号B座325室,组织机构代码663515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安勒特生态陶瓷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80621173G,住所地章丘市普集镇凤凰山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顺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勒特生态陶瓷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淄博顺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勒特生态陶瓷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鲁039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391执421号;执行中,2018年8月3日,本院向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7)鲁0391执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又于2019年4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了(2017)鲁0391执421号履行债务通知书。2019年5月27日,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按本院上述通知的要求,向本院支付款项900000元,注明用途为(2017)鲁0391执421号协助执行款;现该款项在本院执行专户上。 再查明,2019年10月15日,案外人***对上述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内容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2019)鲁0391执异67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7)鲁0391执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二)驳回案外人***的其他异议请求。该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后,案外人***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2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0)鲁0391民初304号;同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20)鲁039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但案外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另查明,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鲁0391执异67号执行异议案件中,系以协助执行人的主体身份参加了异议案件的审理,并收到了本院(2019)鲁0391执异67号执行异议裁定书;在本院(2020)鲁0391民初304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其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鲁0391执异67号执行异议案件中,系以协助执行人的主体身份参加了异议案件的审理,并在本院(2020)鲁0391民初304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继续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现在该案二审尚未审结;依据执行异议审查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异议人该案的异议事由,完全有权在其中提出,依法不需要另行提出异议。并且在该异议案件审查中,本院多次对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建议予以释明,但异议人坚持该异议,要求本院依法裁决。综上,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事由,应在本院(2019)鲁0391执异67号执行异议案件和本院(2020)鲁0391民初304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另行提出该案执行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