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469号
原告: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凤凰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源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新名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恒通粉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源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邯郸市永年区源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