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财保21号

申请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西沙桥北边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贺昌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利,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550000元(财产线索:1、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山支行、账号:1012××××662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账号:6210××××170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3月1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550000元(财产线索:1、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山支行、账号:1012××××662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账号:6210××××1707)。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