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85号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西沙桥北边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