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核稿: 主办部门和拟稿人: 校对印制 (2021)甘0402执625号2021年4月9日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1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石桥一路三号B栋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1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10863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火荣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