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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402执625号2021年4月9日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三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1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执行人:**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石桥一路三号B栋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甘肃圣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创高建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1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10863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火荣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