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4005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代理人顾保年,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诉被告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