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1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卫华,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上诉人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3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2.对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31日的沙石料款重新认定;3.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供货时间长,账务混乱,虽然欠款属实,但公司以前的负责人无法联系,一审没有具体核实,证据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核实欠款数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97495元,于2019年3月25日给付17495元,2019年4月25日给付2万元,2019年5月25日给付2万元,2019年6月25日给付2万元,2019年7月25日给付2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合计2238元,由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119元退回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秉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荔
书记员丁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