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1民初2228号
原告:永登红城进化红坪空心砖厂,住所地:永登县红城镇进化村。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
被告: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园3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红城进化红坪空心砖厂诉被告魏某某、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欠款与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2018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登红城进化红坪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甘肃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