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888号之一
原告上海恩德斯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Ziesemer。
委托代理人何兴安,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羊,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衡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恩德斯豪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衡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蒯滕健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戚雯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