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一字第174-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258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翠竹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