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24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太石镇太石村。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
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
法定代表人:魏怀林,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甘1124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临洮县水泉山庄接待楼装修返工维修费250000元及逾期交工的经济损失50000元,合计300000元;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40000元;以上两项相抵后,由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60000元,于2018年6月16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交纳6750元,由原告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由审判员***承办,法官助理杨堃、书记员周阳参与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经本院通过执行系统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类产品可供执行。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收益类产品、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黑名单。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1124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喜乡记生态旅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绿草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以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