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22财保6号之一
申请人: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雄,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阳城县友谊医院。
地址:阳城县南关新建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任院长。
申请人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城县友谊医院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王永乐以其名下所有的豫H×××××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城县友谊医院在中国银行阳城凤凰街支行的帐户14×××22,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
案件申请费2034元,由申请人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小团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