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71号之一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菲,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兰花路755号中光公司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雄。
被告:阳城县工业职工医院,住所地:山西省阳城县凤凰西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谷晋军。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工业职工医院、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