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772.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