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1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住所地沁水县嘉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沁水县武安创伤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69.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