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950号
原告: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波,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航,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吴宏杰,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女,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后收取70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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