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兰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7050号
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4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炜,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领,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68号万达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琳雯,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4206号万达豪宅一单元。
负责人:熊海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保全费2350元,由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永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玲
人民陪审员 邢  凯  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