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3785号
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4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晓,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掖雪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乡东台子村1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白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超,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亚达公司)与被告张掖雪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宏天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其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3238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195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8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天亚达公司将以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32537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208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612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临泽县2019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施工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临泽县平川灌区、蓼泉灌区597眼机井计量设施安装及调试、前期勘察任务。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进场勘察,2019年10月28日领料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出现工期延误、设备安装不到位、现场调试未通过、业主方发函要求施工方整改、拖欠施工工人工资等诸多问题。2020年9月11日,由于被告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工人向临泽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停止了施工工作。为解决有关问题,在临泽县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已完成的施工安装工作总价310000元,原告已经支付了174600元,原告作为发包方代被告支付工人工资126400元,双方终止《临泽县2019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施工安装承包合同》,终止后其他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原告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了工人工资后,就施工质量问题、未完成部分工程问题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对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整改,并完成所有设备调试工作,但被告予以拒绝。2020年10月22日,项目主管业主单位再次提出对被告施工的安装工程进行整改,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仍予以拒绝。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且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雪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临泽县2019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施工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为被告负责临泽县平川灌区、廖泉灌区597眼机井的计量设施安装、调试、前期现场勘查工程。该工程属于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范畴,故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甘肃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掖雪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