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兰州聚龙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6643号
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4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68号万达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聚龙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四号楼30层3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4206号万达豪宅一单元。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已实际减半收取),保全费2350元,由原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